“非公經濟36條”頒布5年后,國務院于2010年5月發布“新36條”,提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在今年“兩會”前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要在6月底前出臺實施細則——
科技部
科技部網站今天公布了《科技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的意見》,明確將加大對民營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增強民營企業持續創新能力,拓寬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的渠道,營造有利于民營企業創新創業的發展環境。
《意見》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
一是深化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具體措施是:鼓勵更多的民營企業參與國家科技計劃;大力扶持小型微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創新國家科技計劃資助方式;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家科技計劃的制訂和管理;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際科技合作等。
二是匯聚科技資源,進一步增強民營企業持續創新能力。具體措施是:加快推進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建設;支持民辦科研機構創新發展;促進公共創新資源向民營企業開放共享;搭建民間資本與國家科技計劃成果的信息對接平臺等。
三是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進一步拓寬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的渠道。具體措施是:大力引導民間資本開展科技創業投資;推動民營科技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支持民間資本通過發行債券產品和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等方式開展科技投融資活動;加強和完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融資服務功能;發揮民間資本在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中的重要作用等。
四是落實和完善政策,進一步營造有利于民營企業創新創業的發展環境。具體措施包括:為民營企業的科技創新落實各項扶持政策;落實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健全完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推進國家高新區建設;破除制約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等。
證監會
證監會今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適當降低基金公司準入門檻和業務管制,進一步推動基金行業市場化,同時便利民間資本進入基金行業。
據證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管理辦法的修訂,對部分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調整,擬取消對持股5%以下股東的審核,便利民間資本進入基金行業,健全資本約束、推進股權多元化,為今后專業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預留法律空間。
同時,管理辦法擬取消主要股東持股比例和關聯持股限制,鼓勵主要股東為基金公司提供持續有力的支持,同時加強董事會、監事會建設,完善公司治理,避免同業競爭。延長主要股東持股鎖定期,將主要股東的持股鎖定期由1年延長為3年,引導股東形成長期投資的理念。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和業務外包的要求,允許基金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將部分業務進行服務外包,進一步增強行業活力,拓展行業發展空間,鼓勵基金公司開展差異化、專業化的市場競爭,有效隔離業務風險。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此次管理辦法的修訂,還拓寬了境外股東的范圍,將境外股東應當具備的資產管理經驗從主要管理公募基金的經驗拓寬到具有管理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方面的經驗,以更好地順應未來我國基金公司專業化投資的需要,同時明確了外資權益的認定標準,繼續推動基金行業對外開放。
工商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日前發布《關于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提出為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和范圍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主體準入環境。
《意見》提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民間投資設立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開公平、便捷高效的準入環境;要支持民間投資以多種形式設立市場主體,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要拓寬非貨幣出資方式,鼓勵投資者依法以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評估作價出資,支持以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自有技術作為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要落實有關中小企業注冊登記費減免的政策規定,減輕企業負擔。
《意見》還提出,要為民間資本重組、聯合、轉型提供優質高效的登記管理服務,充分運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幫助解決民間投資市場主體融資難題。同時,要在民間投資領域大力推進商標戰略實施,大力支持民間投資市場主體培育國際知名品牌。《意見》還就加強對民間投資的市場監管和規范以及不斷提升工商部門對民間投資的綜合服務水平做出了明確規定。
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指出,將進一步拓寬民間資本投資范圍,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能源資源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以多種形式投資煤層氣、頁巖氣、油頁巖等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探開發項目,投資建設煤層氣和煤礦瓦斯抽采利用項目。
《意見》指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擴大能源領域投資,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競爭有序的能源市場體系;有利于促進能源結構調整、推動能源產業由大到強的轉變;有利于降低能源生產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務水平。在煉油方面,鼓勵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大型煉油項目,以多種形式建設和運營大型煉油項目中的部分裝置或特定生產環節。在電力方面,支持民間資本擴大投資,以多種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余熱余壓和綜合利用電站,以及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在新能源領域,國家將繼續支持民間資本全面進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鼓勵民營資本擴大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領域投資,開發儲能技術、材料和裝備,參與新能源汽車供能設施建設,參與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和太陽能示范村建設。《意見》要求,各級能源管理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能源企業、有關行業協會根據本實施意見,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擴大能源領域投資。(來源:中國經濟網)